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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哪些特点

诉讼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民间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有本质的不同。

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体现在案件的受理和裁判的执行上。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调解和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而民事诉讼则具有强制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生效裁判。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执行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规范性

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裁决的根据也必须是法律规范。

权威性

诉讼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诉讼裁决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这种权威性使得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有效和最终手段。

运作过程

诉讼是一个包括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和裁决、执行等多个阶段的运作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多种法定的动态流程,如调查、辩论、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裁决等。

三元结构系统

诉讼通常涉及三方:原告、被告和法官。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尽管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变形,但三元结构仍然是诉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模式。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法律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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