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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怎么开庭

再审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预备阶段

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工作,包括检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张贴开庭公告、拟定参加本案的诉讼人员详细清单、提前通知值庭法警等。

开庭当日,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查明各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及其身份,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庭审开始

审判长宣布开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座,然后全体坐下。

审判长宣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证据交换与质证

开庭前15天通知检察院或当事人查阅相关的证据目录,确定开庭地点后通知各位诉讼参与人。

在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将再审决定书或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举证与质证

审判长宣布各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及证人名单。

审判长宣布所有证人退出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要求各方当事人总结发言。

判决与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

审判长宣布复庭,公开进行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上述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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