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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 信用卡套现借钱给朋友,出借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姚雅莺

套现信用卡的钱或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透支消费,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这种转借行为是否有效?日前,永春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信用卡套现借给朋友,朋友未按时偿还

原告郑某与被告涂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涂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29840元。郑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借给涂某。

2022年8月郑某开始向涂某催讨,涂某还款郑某5000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款项。郑某遂起诉至永春法院,要求涂某偿还借款24840元及自2022年8月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信用卡套现出借合同无效,但借款需偿还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套取名下信用卡的资金后将钱出借给涂某使用,其向涂某出借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的,信用卡的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后,涂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郑某要求涂某偿还248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涂某在郑某催讨案涉款项时未及时偿还,涂某占用资金的行为给郑某造成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郑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信用卡套现转借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涂某,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郑某出借给涂某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此时郑某出借给涂某的钱实质上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编辑:陈悦瑶

审核:江荷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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